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一、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中的国家强制情况,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过程无关所有人的意志和权利,而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如剥夺资本、反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对此,我国《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二、原始所得主要形式
  
  中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无主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手段,剥夺资本、反分子或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5、原始取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所以,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动产。根据《民法通则》第 7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同样,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也应归还失主。
  
  6、原始取得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是指埋藏和隐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此类物应归属于国家所有,在该物上缴国家以后,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7、原始取得无主财产
  
  如抛弃物、拾得物、漂流物、走失动物、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继承财产等。这是指所有人不明或没有所有人的财产。
  
  原始取得的相关方式就是以上这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孳息的认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收益的认定进行处理,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侵害。
  
  
总结: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一、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中的国家强制情况,国家强制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婚后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婚后房产公证需要什么手续?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人士需要带上结婚证。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3、婚后购房双方已经......


·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出认定书
      有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出具一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就当事人而言,肯定是想尽快出具认定书的,这样事故才能尽快的得到处理。那么法律中规定,交通事故后什么时候出认定书呢?以下......


·辞职后的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孩子的监护人去哪里变更?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


·应该怎样认定强迫卖淫罪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卖淫行为较为普遍地发生,与卖淫相关的几种犯罪也变得常见而多发,其中最为熟知的就是强迫卖淫罪了。但实践中,对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也是要先做出认定,然后才能对行为人定......


·哪些情形不适用数罪并罚?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有如下情况: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1)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行......


·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要什么证据
      在离婚的时候,如果不能就孩子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就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而此时女方想要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话,也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才行。那通常女方争夺孩子抚养权......


对于法定孳息属于原始取得法理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