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

  
  一、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
  
  
  1、回迁房,没有土地证。会一个小区或是一栋楼有一个,属于集体或是划拨性质土地;
  
  
  2、对于回迁房,需要你持有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以及正规商品房房产证;
  
  
  3、回迁房没有土地证的,满五年才可以上市交易,而且要经过房产部门批准审核,这种房子不适合买卖,建筑质量难以保障安全;
  
  
  4、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成立后,房屋所点土地的使用权也一并转移。所以,你家受让房屋后,土地也已经依法转移给你家使用,故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一样的。
  
  
  二、回迁房土地证如何办理
  
  
  1、申请人交易所填写私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填写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签名、盖章。按房产证内容填写房屋权属情况。
  
  
  2、填写房地产买卖申请审批书,填写双方信息,房地产情况,签署双方姓名、加盖私章。备注一栏在交易时当着房产交易人员的面,买卖双方签字、按手印。
  
  
  3、权利人或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当地房产交易所,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核心大厅,填写查档申请进行核档,交费后领取房屋权属登记薄信息核档证明;然后交费后调取房屋平面图。
  
  
  4、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地产交易核心一楼大厅私房科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权利人和共有人、申请人到场,填写询问笔录并签字按手印,验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相应表格,较后输入电脑,交纳房屋交易费,领取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单,凭此单在20个工作日后交纳契税、监证费后领取房屋土地证。
  
  
  三、回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回迁房的概念源于拆迁,这是中国特殊的拆迁政策的产物。拆迁安置过程中,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拆迁户用补偿款购买商品房与普通人购买商品房没有任何区别,都是花钱买房,购房者的身份是相同的。采取的是回迁的方式补偿,拆迁房不是商品房,不能当作商品房出售,二者之间存在一些区别:
  
  
  1、在房价款方面,商品房与拆迁房有区别,商品房可立即上市,且在银行做抵押进行贷款。而回迁房享受国家政策的优惠,不含土地转让金,价格相对低廉且有小产权之说,故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能。拆迁人以回迁房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核定价格,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2、商品房和回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不同,商品房的购买基础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的价款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而拆迁安置房屋的购买基础是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另外,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自然应当是商品房。拆迁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或者是经济适用房,回迁房的性质一般不是商品房。购买回拆房一定要查清性质。经济适用房不得买卖;集体土地上的私房拆迁的回迁房,回迁房的所占土地性质,一般是划拨所得,没有交土地出让金,正式办理过户手续时,需交土地出让金。
  
  
  回迁房的建设在今年爱越来越兴起,这也是在我国国内才有的现象,广大居民群众在遇到此类事物时应当及时关注当地政府拆迁政策信息,以免在搬家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拆迁的是商品房,回迁房同样也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一般是不允许交易买卖的。
  
  
  
  
总结:一、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1、回迁房,没有土地证。会一个小区或是一栋楼有一个,属于集体或是划拨性质土地;2、对于回迁房,需要你持有住...#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人身损害增加诉讼标的请求在什么时候提出?
      人身损害增加诉讼标的请求在什么时候提出?在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


·受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明确为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
      受诉法院所在地应当明确为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具体到县市一级的水平,地区的差异将会更大。为避免同类案件在不同地域的裁判结果......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是什么
      私人企业征地补偿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判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怎么判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合同约定30%的违约金合法吗?
      合同约定30%的违约金合法吗?属于合法的;《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抢夺方向盘不缓刑是否存在
      抢夺方向盘不缓刑是否存在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


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