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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无效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民事证据分为很多种,通常来讲是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当然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有很大的欠缺。事实上,民事证据和要证明的案件是由关联性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无效的民事证据种类有哪些?
  
  诉讼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一是法定的证据分类。理论上的民事诉讼证据分类,不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它是从多种角度反映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共同规律性。
  
  1、按其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可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所谓本证,是指凡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另外提出其他事实所举出的证据。
  
  2、按照其不同来源,可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派生证据也称作传述转抄的第二手资料。
  
  3、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可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4、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言证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证是以人的陈述为其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是指能够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民事诉讼法》以证据的表现形式作为分类的基本标准又将证据分为七个种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书证应提供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物证也应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交复制品。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真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示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请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一般来说,民事证据都是有效且实用的证据。只是它是属于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是很高。而无效的民事证据种类也有很多种。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民事证据失去本来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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