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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

  监护人责任的诉讼主体的确定是谁
  
  
  当被监护人遭受他人侵害的时候,受害的被监护人作为原告,这在学界和实务界中并无争议;然而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法律规定其诉讼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实施。
  
  
  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但需要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案件中,被告应如何确定。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操作中,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单独被告说、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共同被告说、依财产区分说。
  
  
  (一)单独被告说分为被监护人单独被告说和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这两种学说。1、被监护人说认为致害主体是被监护人,理应作为侵权诉讼的被告,但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故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诉讼行为。2、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认为,被监护人由于没有责任能力,不应作为责任承担的主体,而只能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单独被告说认为被监护人致害案件中的责任主体只能为监护人,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只涉及费用支付问题,并非责任承担问题,被监护人自不可作为诉讼当事人。
  
  
  (二)法定代理人附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双重身份说认为:监护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是双重身份,第一种身份是作为被告(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第二种身份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二、监护人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至于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在我国生活中对于家事纠纷的处理通常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当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时候,其没有行为能力的时候,就需要其法定的监护人履行其监护的义务,保障其利益以及权力不受任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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