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

  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
  
  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
  
  (一)适用条件
  
  1、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幼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5)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5)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请
  
  取保候审可以申请,它申请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但监视居住不可申请,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决定。
  
  当然,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最后还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之一选择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选择适用保证人保或者保证金保以及适用保证金的数额等。然后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三)执行地点
  
  取保候审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执行。
  
  而监视居住除了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障碍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四)应遵守的规定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五)违反规定的后果
  
  已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并视情形而言,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期间一般是12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对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方可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6个月(同一阶段,连续计算;不同阶段,重新计算)。
  
  (六)折抵刑期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1)被判处管制的,一日折抵一日;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二日折抵一日。
  
  2、取保候审则没有折抵刑期一说。
  
  取保候审是当事人可以申请的,遇有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如已被逮捕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您需要对这类问题多加上心。而不管是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是需要进行监视居住,此时都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同时按照一定的流程来办理才行,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违法。
  
  
总结: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一)适用条件1、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一、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


·结婚彩礼什么时候给
      结婚彩礼什么时候给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给女方父母。如果你们选择不订婚直接结的话,那只要在结婚前,方便的时候给了就好了。至于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


·网络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网络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什么是网络借贷网络借贷指在网上实现借贷,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这个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的"在线交易"。网络借贷分为b2c和c2c模式。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


·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格式是什么?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1、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


·犯罪分子坐牢身份证什么状态?
      犯罪分子坐牢身份证什么状态?人在坐牢期间身份证不能用。根据《居民身百份证条例》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度证的,在服......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一些金额比较小的合同,当事人一般是以口头的方式订立的,我们称之为口头合同。但由于这样的合同没有将双方的约定白纸黑字的固定下来,因此不少人对口头合同的效力产......


取保与监视居住区别包括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