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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

  从《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得知,正在服刑的罪犯,可能会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到监狱外的地方执行刑罚。这就是法律上面的监外执行,但适用监外执行的情况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那到底罪犯在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
  
  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3、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二、监外执行的程序是什么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首先,要了解清楚,适用监外执行的只能是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而同时要求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原因,否则的话也是无法适用监外执行的。当然,在监外执行期间,也是要遵守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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