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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除了上述的情况外,还有着劳动者旷工时间长,超过劳动法中规定的期限或者用人单位的期限。或者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死亡或者失踪等特殊情形。
  
  关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期限时,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
  
  2、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这点劳动者应特别注意,应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明或其他证据,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3、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换句话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以给用人单位安排交接工作的合理时间。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4、重视违约金条款。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且约定了具体数额,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时,则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赋予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已经给予了劳动者相当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致约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这种责任。
  
  5、如果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指: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很多情况下,都是劳动者这一方面出现了问题,比如失踪或者死亡。对于自动离职的或者解除关系的,双方应该提前30日呈现出相关的解除书面说明,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期限提出解除关系的,需要支付相应的劳动赔偿。而劳动者没有按规定期限离职,对于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须有劳动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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