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双方争夺的重点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双方争夺的重点,那么双方是子女的父母谁都不想和子女分开,但是如果已经失去子女的抚养是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的,那么离婚后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抚养权?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同意,如果协商不行可以通过法院途径解决,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
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如果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任何一方可以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通常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一方要求由自己直接抚养孩子的,法院应当允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应当注意的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确定子女归谁抚养的基本判断标准,单纯是一方抚养条件优于另一方,通常不构成变更抚养权的充分条件。在本案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小明主张自己比小美有更为丰厚的收入,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但是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仅取决于物质条件一个因素,在小明不能证实小美丧失抚养能力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时,如果对这种抚养关系进行变更,改变孩子的生活习惯,反而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因此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孩子由小美继续抚养。
小仙建议,一段不幸婚姻的解体,未成年的孩子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夫妻双方在重新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时,应当尽可能地为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让他们在亲情的关爱中快乐成长。
法条检索:
1.《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如何重新要回孩子抚养权?在上文中已经明确表明了,如果未抚养方认为抚养方抚养子女的生活条件和环境都不行的话,而自己刚好有这个条件可以和抚养方进行商量,让其转让抚养权,如果对方不肯,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总结: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双方争夺的重点,那么双方是子女的父母谁都不想和子女分开,但是如果已经失去子女的抚养是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贸易公司变更法人的流程
贸易公司变更法人的流程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
·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什么?
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什么?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规定是婚姻法中45条的规定,对于重婚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构成犯罪的,依......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来说,是一项比较重要的工作,我们需要及时的对于需要公开的信息,对群众公开,接受您的监督,对此,我国也是制定了信息公开实施细则,来约束政府的信息公开......
·商标抢注撤销如何应对
商标抢注撤销如何应对应对商标抢注有三条路径,部分治标部分治本,下面就逐一介绍,先介绍治标的,再介绍治本的:(一)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异议。对于本次抢注事件中,商标已经被抢注......
·网络棋牌赌博参赌人员如何处罚
我国对赌博罪的处罚分为了两种情况,一般处罚与从重处罚。按照《刑法》第303条中的规定来看,一般情况下犯赌博罪的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不过要是同时具有特殊......
·工伤认定书多久能下来?
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相信当事人都是很想快点知道认定结果的吧,这样自己也才能知道日后该如何来处理事故,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那从法律规定来看,一般工伤认定书多久能下来呢......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双方争夺的重点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