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缓刑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走私是一个犯罪的黄金时期,随着国家对于法律的逐步完善,近几年走私犯罪越来越少,但是面对利益有的人还是会铤而走险,走私的判罚会依据案件的性质,如果不大,则判罚的结果较轻,缓刑的可能性就会较大,但是一旦案件较性质较为恶劣,后果就会较难处理。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上诉的,改判走私缓刑的可能性很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只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低刑也在三年以上。
二、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对于国家的经济稳定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最为重要的是冲击市场秩序的稳定,所以,一旦自己涉及这类犯罪就应该积极的收手,如果自己被有关部门抓获,那么后果就会十分的严重,因此,对于这类犯罪最为关键的就是提高自己的自控性,理性对待利益。
总结: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走私是一个犯罪的黄金时期,随着国家对于法律的逐步完善,近几年走私犯罪越来越少,但是面对利益有的人还是会铤而走险,走私的判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一词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但大多数人并不是很清楚所谓非法集资的含义,并且就非法集资这一行为的多种解释来看,究竟多少金额才算非法集资?今天我们就......
·因怀孕检查请假被辞退怎么办?
因怀孕检查请假被辞退怎么办??因怀孕检查请假被辞退可以向上级劳动主管部门要求继续的履行劳动合同,此时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
·高空坠物伤人的法律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在小区,高空坠物的事情是时有发生的,对于高空坠物的危险我们每一个人是都知道,如果幸运的话不会造成任何的危害结果,但是一旦造成了财产的损害或者人身的伤害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关于高空坠物......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吗?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吗?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六种情况,不是三种。分别是: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车多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可以私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道路上车多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有时可以私了,如果选择报警,等交警查看现场后会对事故进行责任的认定,哪一方是主要责任哪一方为次要责任等等。那么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有哪些......
·寻衅滋事两个轻微伤怎么处罚
寻衅滋事两个轻微伤怎么处罚一、寻衅滋事两个轻微伤怎么处罚?根据具体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
走私缓刑的法律规定具体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