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该块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使用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对于居住用地,一般为50年或70年。那么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时间从出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算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为《条例》)第12条,规定了不同用途土地使用的最高年限,同时该《条例》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3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即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能够使用的土地年限不是从转让之日,也不是从开工之日重新计算,而是将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人已经使用的年限之后的剩余年限。以该问答为例,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转让时已使用(已经受让土地后非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仍视为使用)7、8年,则新的受让人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为33年或者32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国务院《条例》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都没有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从何时开始起算,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参考文本大都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从出让方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但何为交付,交付标准等,参考本文并无统一表述,实践中,土地出让合同对此常常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有的约定出让方交付土地应当完成“三通一平”(还有“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如果没有明确的交付标准、交付方式的约定,土地使用年限的起算就会成为问题。因政府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土地不能如期交付或者因不具备开工条件而长期闲置的情形并不少见。从基本的公平原则和土地出让年限规定的本意来说,土地使用年限应当从受让人实际使用之日开始起算。因此,若因政府原因不能按时交付土地或者交付土地不符合条件导致使用人不能实际使用土地,则土地使用年限应当从实际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算,而不应从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起算。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规定的实际交付土地之日,法律并没有详细说明。现实情况中,经常因政府一方原因或是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土地不能如期交付,这样的话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应该从受让人实际使用该土地之日算起,这样也显得比较公平公正。
  
  
  
总结: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该块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使用的权利,土地的使用权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对于居住用地,一般为50年或...#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
      一、什么叫判死缓不得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因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有团火黑社会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参与恐怖活动的......


·中介费可以重复收取吗
      通过中介机构租房的,需要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中介费。但是因为房屋租金每个月都会收取,那么这个中介费可以重复收取吗?可能不少人对此都有疑问,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是什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是什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流程1、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2023年农业人员误工费怎么计算?
      现在,我们在生活中会遇到的危险越来越多,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机械以及城市建设的复杂性。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一旦发生问题,我们的财产和人身都会受到一定的伤害和损失所以农业人员误......


·交通强制险赔偿标准
      交通强制险赔偿标准交通强制险是在机动车办理上路证明时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险,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在责任额度内会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交通强制险赔偿标准、强制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如何确定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