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复议程序是什么?

  
  随着我国的发展,公民对保护自己的权益方面也做的越来越好,如果在日常中,公民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认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处罚复议程序是什么?申诉人要提交有关材料并提出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接受并完成审理后,行政复议的结果即可生效。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①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②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③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形式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1)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复议申请人权益;(2)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和不输受理范围复议机关的管辖(4)申请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且无正当理由的(5)复议申请提出之前,以向任命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室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没有行政复议机关已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审理,行政争议就不可能得到解决,行政复议机关也无法做出复议决定。
  
  
  (1)审理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对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期限(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将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期限(7日之内)
  
  
  被申请人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证据,并提出答辩期限(10日)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处理期限和《行政复议法》第7条所规定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的审查期限。(一般为30日)
  
  
  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到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以及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审理的内容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争议案件时,不仅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而且还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文件,不受复议申请范围的限制,这是处理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区别对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显著特点。
  
  
  (3)审理方式
  
  
  (4)审理中的其他问题
  
  
  《行政复议法》规定在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复议申请的撤回以及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的原则等事项。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1)行政复议决定种类:①决定维持②决定限期履行③决定撤销
  
  
  决定撤销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2)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这就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行政复议决定书【法律文书】查找
  
  
  (4)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直接送达、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是指行政复议决定发生的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为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满,尚未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行政处罚复议程序是什么,行政复议这一权利,是国家赋予给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任何人和机关都不能将其剥夺,那么公民在行使这一权利时,也要做到依法执行,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协助。
  
  
  
  
总结:随着我国的发展,公民对保护自己的权益方面也做的越来越好,如果在日常中,公民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认同时,也可以向上一级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夫妻单方债务可以卖房吗?
      夫妻单方债务可以卖房吗?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


·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是空挂户吗?能获得土地补偿吗?
      一、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是空挂户吗?能获得土地补偿吗?  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不一定是空挂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外嫁女如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对入室盗窃罪一般会判几年?
      法院对入室盗窃罪的判刑是会视具体情况来进行定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工伤可以收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为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如果劳动合同期满。此时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1.如果劳......


·合同违约法律条款
      合同违约法律条款合同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部分,人们在生活中时时都可以看见合同,合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必须要遵守的。不遵守合同就必然会受到违约处罚,那么我们国家对于合同违约法律......


·一、试用期内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
      一、试用期内是不是可以随时辞职?不可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处罚复议程序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