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高温费不发应当如何处理?
镇江市高温费不发应当如何处理?
找谁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及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
2015年7月,人社部等部门曾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
尽管国家早有相关规定,但许多地方仍有不少公众吐槽称“没领到”。高温津贴“缺失”或被偷梁换柱克扣,必须严厉查处。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依据
1、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3、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在我们国家,如果对于高温费用发票不满意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举报的,具体的应当找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或者是其下属的监察大队,除此之外,在这里也将其他的法律依据,都给您介绍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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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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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高温费不发应当如何处理?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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