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死亡待遇

  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部分省市没有(如江苏省),部分省市规定部分享受(如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北京市陈旧性工伤待遇可以试用新政策吗,这个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进行工伤鉴定。
  二、养老保险死亡待遇
  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费用已经省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但各地规定不一,且差距较大。如黑龙江省规定丧葬为4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6000元;四川省规定丧葬补助费按全省上年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退休职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退休金8个月计发。北京市陈旧性工伤待遇可以试用新政策吗,这个根据具体鉴定结果,适用何种待遇。
  三、《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可以在工伤或者养老保险死亡待遇,二者选择其一享受。其它人员,只能享受养老保险死亡待遇。这个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曾经的单位已经解体或者破产等,我们如何去申请相关的待遇,这一部分的待遇由哪里进行赔付。工伤鉴定的费用是多少,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是比较关注的,还有多长时间可以办理,流程是否繁琐,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总结:工伤死亡待遇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一、因车祸去世死亡赔偿金算遗产吗?
      一、因车祸去世死亡赔偿金算遗产吗?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在公......


·公司法表决过半数涉及到哪些内容?
      公司法表决过半数涉及到哪些内容?我们在公司法当中会经常看到表决过半人头过半或者是人数的三分之二等相关的字眼,很多人看到这些都傻傻分不清了,因为很多数字都是一样要么就是很相近的,所......


·云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如何处理?
      云南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如何处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医疗费报销和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社会主体在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的使用权之后,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将房屋进行出租,也就是我们0平常所说的房屋转租民宿,由于转让会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故而......


·外资合资企业注册流程是什么?
      外资合资企业注册流程是什么?比起一般的公司注册,外资合资企业注册流程会复杂很多。但是中外合资企业很多时候都比一般企业具有优势,所以注册即使麻烦,也有很多人想要了解外资合资企业注册......


·法律上到底什么是认股权证
      法律上到底什么是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可认购其股票的一种买入期权。它赋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发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权利。对于筹资公司而言,发行认股权证......


工伤死亡待遇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