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不安抗辩权也叫什么?

  不安抗辩权也叫什么?有什么规定?
  
  当事人在互负债务关系中,涉及的一种权利叫做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中不安抗辩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很多人不清楚这一权利。不安抗辩权也叫什么?有什么规定?接下来我们对此问题进行了资料的全面收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二、不安抗辩权的执行
  
  不安抗辩权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关于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在上述资料中已经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一权利的行驶前提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条件下,可以进行抗辩权的行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结:不安抗辩权也叫什么?有什么规定?当事人在互负债务关系中,涉及的一种权利叫做不安抗辩权。在法律中不安抗辩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很多人不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劳动关系劳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其实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是非常多的。不管是普通的雇佣关系,还是临时性的劳务关系的,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确实劳动关系的话,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一般情况下自己的一些权......


·肇事没撞到自己摔跤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没撞到自己摔跤逃逸怎么处罚?一、肇事没撞到自己摔跤逃逸怎么处罚?肇事没有撞到对方,逃逸按照交通肇事处理看主观心态,虽没有碰撞,但不一定不是交通事故,因为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非法集资从犯会被没收财产吗
      会没收财产,非法集资属于刑法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从犯的量刑标准,比照主犯决定,比主犯判的少。其中具体量刑,根据情节的轻重,酌情裁量。《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一、公司注册成功之后怎样证明是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委托审计、验资,司法鉴定等证明出资,企业资金证明办理所需材料: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2、组织机构......


·适用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
      适用监外执行条件都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一、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法律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一、财产继承顺序及分配法律依据的依据是什么?财产继承顺序划分为三个等级且是由民法典规定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


不安抗辩权也叫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