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了?

  现如今,国有资产的多少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实力,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国有资产自然也就越来越多。对于国有资产来说,普通民众往往并不是很在意,但是对于相关人员来说,比如负责评估管理资产的人,就会关注相关问题,其中就包括: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了?我们来听听本站我们的回答。一、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了?暂时还没有废止。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三、国有资产的资源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通过上述问题,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了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了?这个问题的具体答案,简单明了,但是其中包含的相关问题也相当之多,其中我们已经为您补充了有关国有资产的基本定义,以及有关国有资产资源性的相关介绍,希望我们可以为您提供新的思路,也希望我们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现如今,国有资产的多少往往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实力,随着经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国有资产自然也就越来越多。对于国有资产来说,普通民众往往并不是很...#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一、女方提出离婚需要付抚养费吗?
      一、女方提出离婚需要付抚养费吗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不要孩子,女方是要给抚养费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给抚养费??1、好商好量,达成一致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


·离婚分财产和谁先起诉有关吗
      离婚分财产和谁先起诉有关吗1、主动提出离婚的好处在于:(一)你终于下决心解除这一段让你不能再继续忍受的婚姻生活,开始了结束这段婚姻的行动。(二)你的心情会随着你提出离婚,而变得舒缓和有所......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怎么处罚教唆者?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怎么处罚教唆者?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


·应届生签了合同毁约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应届生签了合同毁约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应届生签劳动合同毁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只是在试用期,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解约申请就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多少年?
      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多少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最高判无期徒刑,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


目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了?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