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在建立外贸商业关系的过程中,邀约人对进口商的要约承诺想要做出修改,是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对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这两种情况,您是否清楚?对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规定都有哪些?就让我们来看看这两者的有关规定吧。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
  “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二、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对于要约撤回,只能是在要约送达对方之前,才能取消。一旦送达,则不能撤回。这时候只能选择撤销。而且对于要约撤销也是有条件的。有些要约的撤销会造成违约,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的。您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的话,可以到本站在线咨询。
  
  
  
总结:在建立外贸商业关系的过程中,邀约人对进口商的要约承诺想要做出修改,是是可以撤回的。但是,对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这两种情况,您是否清楚?对于要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婚内财产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有时我们的财产权益会受到其他主体的侵害,有时甚至会受到配偶的侵害,此时,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以往整理的婚内财产侵......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一、公司名称侵犯商标权的赔偿数额怎么确定?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实际......


·吊车事故雇主有责任吗
      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股权是怎样的
      电话销售私募基金股权是怎样的一、私募基金的概念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


·由于经济的发展吗?
      由于经济的发展吗,人们思想的日渐开放,当婚姻关系难以继续下去,很多人都选择了离婚。离婚率在近年居高不下。离婚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在现实生活中还会遇到夫妻一方队离婚理由造假的情况,那么......


·非法集资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集资诈骗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需要每个人都知道,因为集资诈骗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再利用诈骗的方法来进行集资,如果数额较小还好,至少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但如果数额较大,这个问......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