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规定。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二、探望权次数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都需要遵守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对于那些没哟履行自己义务的主体,若对他人的群益造成了侵害,那么该受到侵害的主体,就可以在书写诉状之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救济的请求。
  
  
  
总结: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民法中都有探视权的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婚姻法怎么规定婚前财产?
      婚姻法怎么规定婚前财产?一、婚姻法怎么规定婚前财产?(一)婚姻法怎么规定婚前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


·起诉离婚律师查什么手续、证件?
      当男女双方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离婚。而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管选择哪一种的离婚方式,双方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那么起诉离婚律师查什么手续......


·吸毒犯法怎么处罚 吸毒构成犯罪吗
      通常情况下,吸毒行为在我国只能被认定为犯法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认定构成刑事犯罪的。因而在涉及到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其实往往就是行政方面的处罚。那么究竟现在我国对吸毒犯法怎么处罚......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
      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一、对工伤认定不认可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房屋征收时,若选择产权置换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1、安置协议的签订问题  在签订安置协议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双眼,注意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清晰,比如安置房的区位、楼层、面积......


·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结果更改的途径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当事人往往会围绕受伤的情况展开争论,因为这个关系到赔偿款的数额。对此,受伤的一方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果走诉讼程序的话,司法鉴定书是比较重要的证据材料。......


离婚后孩子探视协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