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诈骗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犯罪诈骗的标准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出现的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并没有设立有关单位犯罪诈骗的相关规定,因此出现无法维护社会主要经济以及打击犯罪,因此我们在这简要介绍有单位犯罪诈骗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同时也希望您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单位犯罪诈骗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120条资助恐怖活动罪;
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40—148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151—153条走私罪;
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161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177条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第190条逃汇罪;
第191条洗钱罪;
第198条保险诈骗罪;
第201条偷税罪;
第213—219条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221—230条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
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第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第363—条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87条单位受贿罪;
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第396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我们可以得知单位犯罪诈骗的标准。
二、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的实践意义
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虽然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但仍然可以根据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只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诈骗罪增设单位犯罪具有可罚性理论基础。
(一)从单位与其内部成员的关系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奠定了可罚性理论基础单位行为的事实中包含着自然人行为的事实,因为任何单位行为都要靠自然人来实施。即使是单位诈骗、杀人,由于单位不具有行为能力,其行为必定是需要自然人具体实施完成。但是自然人的行为由于其属于单位成员和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而自然人的行为不是单纯的自然人犯罪,而是被单位犯罪行为吸收了。
对于具有双重行为性质的事实,我国刑法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是双罚制,即将这种被单位犯罪故意吸收的自然人犯罪规定为单位犯罪,重点在于惩罚和教育单位犯罪行为,而自然人仅属于附带的刑事责任主体;
二是仅惩罚自然人。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行为属于此种情况,确实存在单位诈骗犯罪故意,但是由于刑事立法中没有将单位纳入犯罪的主体,不能对单位进行惩罚。但是单位诈骗事实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自然人诈骗行为只要成立犯罪事实,就表明为单位利益实施的诈骗,具有单位犯罪故意的事实中包含的自然人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具有刑罚惩罚性。只是由于刑法典规定,不对单位进行惩罚,仅侧重处罚自然人。
因此,自然人诈骗事实被单位诈骗事实吸纳的情况,不符合诈骗罪的主体要件而否认其构成诈骗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从单位成员意志和利益与单位意志和利益的关系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具有可罚性理论基础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其意志相对独立性和与单位利益的相对一致性。首先,单位成员意志具有相对独立性。单位作为组织体,具有自身独立的意识和行为能力,单位的意识和能力来源于单位成员的意识和能力,是其整体成员意识和行为的整合或升华。虽然单位成员的意识和行为通过决策程序被单位组织体的意识和行为吸收,而不是代表但成员的个人意识和行为能力不存在,同样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单位成员需要依附单位整体力量而存在,但单位成员意志尤其是起决定作用的单位成员的意识对形成单位整体一是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力;在单位实施具体行为过程中,单位成员具有相对自由的意识表示和行为选择权,具有一定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正是由于单位成员具有相对自由的意识和行为选择权,单位成员也因为其自身的选择犯罪行为得以犯罪化。体现在在单位构成犯罪情形中,就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体现在在单位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单位成员就因为自身行为的相对独立性而被评价为犯罪。其次,单位成员与单位利益具有相对一致性。单位成员为单位利益做出的诈骗、杀人行为,其中也包含着一部分自身利益所做出的,
做一个合法的公民是每一个人的义务,维护社会秩序于是每一个人应该尽的责任。防止出现危害社会的情况需要我们及早的发现,保护自身的利益,同时也杜绝一切犯罪的发生。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解的有关单位犯罪诈骗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希望广大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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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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