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哪些原则
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让中国与世界的距离拉近了很多。外国人与中国人也也有不少人因此结合在一起,但是并非所有的跨国婚姻都能得到圆满。很多的问题造成了涉外离婚的情况。涉外离婚后常常要处理夫妻的共同财产,那么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以上就是对“什么是涉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解答。涉外婚姻较为复杂,在离婚的时候财产还可能不在一处,有些财产可能在国外,这个时候您自己要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可能就比较困难,这时不要忘记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希望可以帮您取得自己应得的利益。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最好的方案是平等分割财产。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利益原则下,财产份额给女方多一些。在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下,按照离婚实际价值给另一方补偿。如果是属于国家、集体的他人财产不能当中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结:自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让中国与世界的距离拉近了很多。外国人与中国人也也有不少人因此结合在一起,但是并非所有的跨国婚姻都能得到圆满。很多的问题...#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什么情况可以办理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有着诉讼离婚所不可比拟的一些优点,如程序简易、便捷;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等,顾为广大离婚夫妻离婚时的首要方式。但也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可以协议离婚的,法律中......
·刑诉法解释第390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刑诉法解释第390条的内容是什么?刑诉法解释第390条的内容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国际海事海商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进出口企业准备出口货物之前,要找好一个货运代理公司,由其负责货物的报关、装船等。双方会签署合同,明确责任。如果发生纠纷,需要经过海事仲裁委员会协......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内容包括什么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内容包括什么1、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
·未签合同主动离职有补偿金吗
未签合同主动离职有补偿金吗?未签合同主动离职的有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民法总则中的时间计算是什么?
民法总则中的时间计算是什么?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法律中对于时间的计算问题和我们平常现实生活中时间计算方法可能会略有偏差,了解法律中对于时间计......
涉外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有哪些原则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