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有何区别?

  信用卡和银行业一样,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预支的功能备受您欢迎,因此,使用者很广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办假信用卡等劣性行为,如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就是两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下是两者的区别。
  
  
  一、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具体行为包括: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2.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前者扰乱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和使用,而后者属于诈骗,以骗财骗卡为目的,两罪很相似。但作为公民,以歪心思谋取利益终究不被认可,将受到法律制裁,希望本文能提高您对信用卡犯罪的认知,合理使用信号卡。
  
  
总结:信用卡和银行业一样,是我们经济生活中很重要的工具,其提前预支的功能备受您欢迎,因此,使用者很广泛,但也因此滋生了以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办假信...#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有哪些?特点是怎样的?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有哪些?特点是怎样的?企业并购会为新的企业带来更多的资金,更好的资源,更多的优秀人才以及更加先进的技术。但是企业并购同样也存在着风险。这次要为您介绍的是企业并购财......


·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代理律师工作是什么(一)律师介入时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辩护。(二)律师办理收案手续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


·信用卡诈骗与盗窃的区别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您对于诈骗行为还是比较了解的盗窃行为也是同样比较熟悉的。但是这两种行为,如果和信用卡销联系的话,可能就会产生一些困扰了,比如说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的信用卡行为,......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一般要怎么判刑?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离婚如何行使探视权探视权
      离婚如何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权利。包括电话交谈、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对直接抚养一方询问子女近况......


·犯罪中止三个特性是什么
      犯罪中止三个特性是什么(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


妨害信用卡管理和信用卡诈骗有何区别?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