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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有哪两种方式?

  债的转移是个人身上所背负的欠债通过法律的许可方式转移给他人的一种行为。债的转移有两种方式。而债的转移有哪两种方式这一点本站我们已经为您整理在了下文里。债的转移都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转让和接收的,否则不构成转让条件。
  一、债的转移有哪两种方式
  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债权转移后,一切从属权利都随之转移;债务转移后则相反,一般情况下,从属权利并不随之转移。如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之保证及质押,在债务转移时均随之失效。这是因为第三人的保证和质押都是基于对原债务人的信任或密切关系才设定的。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而这实际上等于是由新的协议产生了新的担保。
  二、债的转移是什么
  即不变更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有三种情况:①债权的转移;②债务的转移;③债权、债务的全面转移。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中,出让人或原债务人享有的与特有身份不可分割的利益如解除权、担保、撤销权并不转移给受让人或承担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关系的新当事人,出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新的承受人。像上面的解除权、担保、撤销权等权利也能同时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接受原当事人的债权和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有两种方式:一为合同转让;二为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的转移。《合同法》第88条所作的规定是指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当事人一方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又与第三人约定并经当事人另一方的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享有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的义务。债的转移有协议和法定这两种转移方式,两种方式同样需要当时双方的自愿许可。债的转移会意味着因为欠债所背负的权利和义务都会相应地转移给了继受的对方。如果债权双方在这方面有什么不清楚的法律问题可以询问我们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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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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