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健康险产品的种类有哪些

  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疾病等的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很多人都开始担心自己万一得了病都没办法治疗。不过好在现在很多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很多的这一类的保险项目,称为健康险。那么健康险产品的种类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健康险,是健康保险的中文简称,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与其相关法律有《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
   险种分类
  医疗保险
  即医疗费用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它是健康保险的主要内容之一,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用,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疾病保险
  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包括有普通疾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险两种形式。通常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给付方式一般是在确诊为特种疾病后,立即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
  收入保障保险
  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具体是指当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以致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由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形式。
  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健康保险。保险范围分为医护人员看护、中级看护、照顾式看护和家中看护四个等级,但早期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不包括家中看护。
   保险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除适用一般人寿保险的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等条款之外,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赔付危险大,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条款,即健康保险所独有的条款。
  年龄
  不同年龄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年龄过高或过低都存在较常人更高的健康方面的危险,因此年龄大小是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时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健康保险的承保年龄多为3岁以上、60岁以下,个别情况下可以放宽到0~70岁。
  此外,人的性别也有很大关系。通常,女性的期望寿命要长于男性,健康状况也要好于男性,从而男性投保健康保险时的保险费率要较同龄女性高。
  体检条款
  它允许保险人指定医生对提出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体格检查,目的是使保险人对索赔的有效性做出鉴定。体检条款适用于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观察期条款
  仅仅依据病历等有限资料很难判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是否已经患有某种疾病,为了防止已有疾病的人带病投保、保证保险人的利益,保单中要规定一个观察期(大多是半年)。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或收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只有观察期满之后,保单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观察期内发作的疾病都假定为投保之前就已患有,保险人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如果在观察期内因免责事由造成保险标的灭失的(如被保险人因病死亡),则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保险标的没有灭失的,则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是否续保,也可以危险增加为由解除保险合同。
  等待期条款
  所谓等待期(WaitingPeriod),也称免赔期间,是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
  免赔额条款
  在健康保险合同中,一般均对医疗费用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支出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不予赔付。
  给付限额条款
  在补偿性质的健康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给付的医疗保险金有最高限额规定,如单项疾病给付限额、住院费用给付限额、手术费用给付限额、门诊费用给付限额等。
  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个体差异很大,其医疗费用支出的高低差异也很大,因此为保障保险人和大多数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医疗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限额,可以控制总的支出水平。
  而对于具有定额保险性质的健康保险,如大病保险等,通常没有赔偿限额,而是依约定保险金额实行定额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对健康险产品的种类有哪些?这一问题的具体的回答与说明。现在您对买健康险的热情是不断的增加,但是也必须是要在经过充分的了解之后再去进行选择购买才行。现在市面上的健康险的种类还是比较繁多的,这就需要我们市民自己擦亮眼睛。
  
  
  
总结:近几年来,随着医疗疾病等的治疗费用的不断增加,很多人都开始担心自己万一得了病都没办法治疗。不过好在现在很多的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很多的这一类的保...#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土地证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具体是什么
      土地证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具体是什么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五十年初期,我国完成......


·二手房交易合同样本
      买卖二手房的也可以说成是进行二手房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就购买二手房达成一致的话,那么需要签订一份书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一个约定,避免日后产生什么法律纠纷。......


·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
      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一、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还会收监吗监视居住到法院开庭是否还会收监,关健还要看法院在判决中是否适用缓刑。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则不会将被告人收监,而会......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诉讼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对象......


·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是什么?一、共同侵权行为概念和特征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


·民事案件中止执行情形有哪些
      民事执行中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


健康险产品的种类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