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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绩效工资需要明确吗?

  劳动合同中绩效工资需要明确吗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
  
  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即可。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
  
  再其次,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双方产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实行绩效工资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绩效工资的计发规则进行明确;如果缺乏约定或规定,或者扣减工资缺乏绩效评估结果的支持,将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二、如何分配员工的绩效工资
  
  效益工资的来源主要是在考核上缴款或实现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分配。效益工资的比例分成要尽量考虑职工占大头,企业占小头,以充分调动职工为企业争创效益的积极性。
  
  (一)基数确定分配。
  
  实行责任成本控制单位效益工资分配,可按基数确定分配方案。一般按特殊效益、责任中心、非责任中心三个层次分别确定基数进行分配。
  
  (二)系数确定分配。
  
  未实行责任成本或无法实行责任成本控制单位效益工资分配,可按系数确定分配。主要根据所任职务,水平,责任大小,岗位难易程度,一线与二、三线的区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室内与室外确定分配系数。分配前通过群众评议确定分配方案,可按主要领导、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确定不同系数进行分配。
  
  (三)系数分配具体操作方法。
  
  1、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结构。
  
  公司结合商业服务行业的特点对传统的等级工资制度从总体上进行了全新的设计。
  
  2、基本工资制度实行“岗技工资制”。
  
  岗位技能工资制只有实行动态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其杠杆作用和激励作用。
  
  主要内容:
  
  (1)岗位工资和劳动人事制度相配套。
  
  (2)技能工资根据员工业务能力,技能高低,参考本人原等级工资而设立,主要反映员工积累劳动的贡献。
  
  (3)坚持岗技工资重点向一线岗位倾斜,向脑力劳动岗位和技术复杂岗位、苦脏累险岗位倾斜,以鼓励员工学文化、学业务、学技术,鼓励员工向一线岗位、向艰苦繁重岗位流动,稳定一线岗位的职工队伍,确保企业经营业务活动正常运转。
  
  (四)工资总量靠效益,个人收入靠贡献。
  
  (五)营业员技术等级津贴的考核发放。
  
  (六)做好内部分配的基础管理工作。
  
  在效益工资分配管理中,以经济效益定分配,管理、服务质量定奖惩,按月体现。
  
  (七)正确处理企业内部各类员工工资关系。
  
  (1)全面体现员工由于岗位不同、技能不同、责任不同、劳动实绩不同所形成差别。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工资水平拉开合理档次。
  
  (2)实行向一线倾斜的分配政策。
  
  分析了上文之后,您应该清楚了劳动合同中绩效工资其实并不是必须要约定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单位本身也设置了绩效工资,因此建议最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这样对彼此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另外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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