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调整措施有哪些?
近年来,生活中因违约金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比率不断上升,从而导致了许多矛盾的产生,只能通过打官司等一系列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究其原因大多是因为违约金的比率若超出或不足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范围即违约金过高导致,下来本站我们带你了解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这个问题
一、判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二、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违约金问题上诉、申诉,违约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首先要对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违约方的举证责任。违约方如果能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违约金的合理性。
三、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可知。违约金过高时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此外,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时就应该密切关注违约金额的高低,避免今后在金额上出现分歧而导致的一系列问题。为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我们对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这一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总结:近年来,生活中因违约金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比率不断上升,从而导致了许多矛盾的产生,只能通过打官司等一系列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究其原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离婚对于债务的清偿是怎样的
离婚对于债务的清偿是怎样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
·装修拖延误工费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装修拖延误工费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装修拖延无关费用的话,是需要根据实际上的装修的工资来进行计算的,受伤者的误工时间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
·房子更名需要什么手续?
房子更名需要什么手续?1、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买家对房屋状态表示许可,对房屋价格认同;卖家对房屋价格认同,对买家支付房屋款项的方式表示赞同。之后,在公平资源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怎样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即代通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
·子女抚育费如何支付,不给抚育费怎么办
子女的抚育费,其实很多人都清楚,通常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才会提到这个问题。虽然知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要支付抚育费,但是这个子女抚育费如何支付呢,可能大多数人就不了解了。下面,就让......
·国企股权转让方式是什么?
国企股权转让方式是什么虽然国企为国营企业但是也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即使它是由国家或者政府控股的企业也要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各种企业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如果要对国企进行......
违约金过高如何调整?调整措施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