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现阶段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人们难免会因为一些矛盾纠纷错误等导致了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那么很多人会有疑问,对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答案是肯定,对于审查的内容过程也是有相关的规定。下面就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一、行政许可
  
  (一)报备依据
  
  《南京市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审查规定(试行)》(宁依法办[2013]3号)。
  
  (二)报备范围
  
  我委现有权力事项清单中尚没有以下许可事项: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事项而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经过听证方可实施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重大权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对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许可决定;
  
  2、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许可决定;
  
  3、有一定影响力或者认为虽不属于重大但是办理机构认为应当报备的许可决定。
  
  二、行政处罚
  
  (一)报备依据
  
  《关于调整市级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标准的通知》(宁府法〔2014〕3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罚款,或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千元以上罚款的;
  
  2、没收非法所得数额或者非法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
  
  3、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的以及吊销许可证、执照的情形按照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4、如果上年度没有出现符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则将每年度作出的前5件行政处罚案件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备案。
  
  三、行政强制
  
  (一)报备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1、查封场所超过100平方米,或者查封、扣押设施或者财物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局部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工作停止正常开展的;
  
  2、查封(封存)、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性活动中财物价值50000元以上的;
  
  3、对饲养的家禽1万羽以上、家畜500头以上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4、对种用、乳用动物20头以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5、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20辆以上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6、对涉及国家、省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责令紧急实施查封扣押和代履行、市以上媒体曝光的,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的。
  
  四、行政征收
  
  (一)报备依据
  
  1、《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宁府法〔2015〕48号)。
  
  2、《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宁财综﹝2016﹞15号)。
  
  (二)报备范围
  
  对以下行政征收事项,承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向委政策法制机构提交报备材料,由委政策法制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见附件1),向市政府法制办统一报备:
  
  “渔业资源赔偿费”。根据专业单位对涉渔工程资源赔偿评估测算,标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大行政征收备案。
  
  五、报备材料
  
  报备材料按附件2执行。其中,行政许可报备材料不需提供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但应当提供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征收参照附件2执行。
  
  对于行政处罚的许可,行政处罚范围,行政处罚需要准备的材料和过程也有了一定的了解。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这是一定的,所以在进行行政处罚前一定要对处罚进行反复审查,来确定处罚的合法性。
  
  
总结: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现阶段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人们难免会因为一些矛盾纠纷错误等导致了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那么很多人会有疑问,对于行政...#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羁押一日是否能折抵刑期一日
      羁押一日是否能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均应折抵刑期,具体方法是: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犯罪中止应该如何处理?
      犯罪中止应该如何处理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签订合同生效要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合同法》第44条,第5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成立并非等于合同生效,因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否应随房屋过户?
      一、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否应随房屋过户?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应随房屋过户,根据现行的法律,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如何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杀人如何认定?随着社会发展,网络以及电视的普及,许多小朋友心理成熟的年龄越来越早,犯罪低龄化这一问题也出现在了大众视野之中。那么,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怎么认定......


·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都有哪些详细的内容
      单位犯罪作为我国现代的犯罪案件,在现实的社会中较为独特。这类案件一般是一单位性质进行诈骗、侵害他人利益等等犯罪手段进行犯罪的,下面我们就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都有哪些详细的内......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备案需要审查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