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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四十三条是什么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民通意见》与主流观点,该行为应为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4)-(6)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民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所谓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相对的。类似于生活当中的有些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如果对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合同也是属于无效的。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虚假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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