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酌定量刑须报最高法核准吗

  酌定量刑须报最高法核准吗酌定量刑情节不需要报最高法院,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二、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实质根据1.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刑罚是基于社会危害性而产生的,也是由社会危害性所决定,这也是判定法定刑设置是否合理、宣告刑裁判是否恰当的标准。行为是体现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载体,其处于社会危害性评价的核心位置。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除符合法定的基本形式外,具体社会危害性的判断还依赖行为类型、性质、方式、对象、时空条件等要素区别。行为所引致的结果与行为是相伴相生的,在结果犯、危险犯中,危害结果还是法定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反映了行为所触及的社会关系损害程度,是社会危害性程度判断的重要因素。在结果的判断中要考虑是实害结果还是潜在危险,是物质性损害还是非物质性侵害,同时还得考虑行为与结果间的关联程度,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联系程度紧密还是松散,发生的可能性大还是小等情况。此外,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还要考虑罪过、犯罪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因素。2.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行为人将来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人身危险性作为量刑的根据,对量刑可以产生从轻或从重的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是针对已然事实所作未然之罪的预判,但也不是局限于单纯个体的预判,脱离客观行为的人格判断容易陷入主观主义的误区,未然之罪的预测也不可能脱离已然之罪,比如行为类型、手段及罪过形式都有可能对是否再犯罪的评估产生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对象存在交叉之处,但二者评价内容完全不同,实现刑罚目的的功能也完全不同,并不存在重复评价之嫌。3.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实质根据之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并合。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作为判断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是量刑情节实质内容的体现,也是判断酌定量刑情节对刑罚影响程度的实质性根据。如前所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各自具有独立的内容,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承载着不同的行为及行为人属性,体现了不同的刑罚目的。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已然发生的犯罪行为相关的事实要素所作的价值判断,且是犯罪行为进入刑法评价视域的本质原因,对其评价存在有无及大小的二元视角,对应着刑罚直接、朴素的报应功能;人身危险性则是基于已然发生的与行为人相关的客观事实要素对行为人可能为或不为的行为作出的预判,是犯罪行为已进入刑法评价视域后的衡量,只存在程度大小的评价,对应着了刑罚次生的预防功能。二者虽大不相同,但绝非完全对立关系。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可能是从过去的人身危险性转化而来的,现在的人身危险性也可能转化为将来的社会危害性。这类案件的审理时,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办理,确保这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情况进行判决。如当事人员对这类案件审理结果有异议时,应聘请律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总结:酌定量刑须报最高法核准吗酌定量刑情节不需要报最高法院,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2023重婚离婚规定有哪些?
      重婚离婚规定有哪些?一、2020重婚离婚规定有哪些?1、以对方重婚起诉离婚,首先需要确认哪些情形属于重婚,具体来说:(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
      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企业偷税漏税处罚标准是什么?“偷税罪漏税罪”(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


·嫌疑人恶意泄露隐私犯什么罪
      嫌疑人恶意泄露隐私犯什么罪?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


·注册费用和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吗?
      注册费用和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吗?一、注册费用和注册资本是一样的吗?显然不是一回事,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无须实缴资本金,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金额,也就是说0元也可......


·异地起诉离婚手续怎么办
      在了解异地起诉离婚手续怎么办理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先知道究竟夫妻婚后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能不能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能,也就不存在异地起诉离婚手续的说法了。对此,我们收集整理了有......


·一、判决后抚养费拿不了怎么办?
      一、判决后抚养费拿不了怎么办?判决后拿不到抚养费的话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婚姻法》第48条明文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


酌定量刑须报最高法核准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