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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哪些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一、哪些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
  
  二、关于未发表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全》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可见,我国采用的是自动保护原则。也就是说,我国的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不是以作品是否发表为前提的,而是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自动享有著作权。
  
  因此,作者对未发现的作品也同样是作者的创作成果。
  
  可以说著作权的产生与作品的发表并不等同。
  
  虽然已发表作品与未发表作品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二者在法仍有一定的差别。
  
  例如依《著作权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已发表的作品可以被合理使用,而未发表的作品则不可以;
  
  依该法第35条和第37条的规定,已发表的作品可以被法定许可使用,而未发表的作品则不可以。
  
  因此,只要您的作品不在上述的范围内,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使未发表,您也依法享有著作权。
  
  三、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4,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权;
  
  5,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家遗赠作品著作权;(2)古籍作品无作者或作者不明确;(3)国家将某些作品收归国有;(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虽然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里就要求作品达到著作权法中规定的条件才行。对著作权的保护,有国民待遇原则、起源国待遇和第三国待遇。至于著作权的产生是自动的,不存在申请,仅仅只有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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