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盗窃犯罪既遂后归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

  一、盗窃犯罪既遂后归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
  
  
  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⒉全部退赃、退赔的;
  
  ⒊主动投案的
  
  ⒋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
  
  1、关于定罪和法条引用问题。应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罪名上不需要标明既遂犯,但在司法文书的叙述部分,应表明行为人已完成犯罪的情况。对法律条文仅直接引用分则具体犯罪条文即可。
  
  2、注意对同种罪危害不同的既遂犯的区别对待。对危害性和罪责程度不同的既遂犯,在处罚时应予以适当的区别对待。
  
  3、在既遂犯同时具备其他宽严处罚的情节尤其是法定的宽严处罚情节时,要注意同时引用相关的条款。
  
  三、犯罪既遂的特征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3、行为人的行为齐备了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的全部要件。
  
  四、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盗窃的条件进行构成了犯罪之后,想要得到减刑的机会就必须 要自己主动的承认错误或者是归还自己所得到的财物,尽量的保障当事人的财物损失可以降到最低,这样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都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办理,从而对案件另行考虑。
  
  
  
总结:一、盗窃犯罪既遂后归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一、因为交通事故休息赔偿多少钱的误工费?
      一、因为交通事故休息赔偿多少钱的误工费?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


·手术后并发症算不算工伤
      手术后并发症算不算工伤一、手术后并发症算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因工伤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属于工伤医疗范畴内。由工伤导致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享受工......


·哪些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哪些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让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


·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犯罪吗
      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犯罪吗?未经股东同意处置资产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但这种做法涉嫌程序违法,股东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资产的处置方案。不过,将公司资产占为己有的话就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


·法院办案程序有几种
      法院办案程序有几种在社会生活中一定会遇到各种纠纷和矛盾,那么法院在此时就需要法院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犯罪分子危害社会安全的人给与惩罚。法院的作用就尤为重要了。那么法院办案程序有几......


·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强拆后的法定诉讼时效超过两年的法院就不会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


盗窃犯罪既遂后归还赃物可以从轻处罚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