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一、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八)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可见,凡是可以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定也可以监视居住,但是不是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列八种情况之一,便可以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中随意选用一种。
  
  二、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5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予以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
  
  (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
  
  (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要知道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的,这首先肯定要看是否符合监视居住的对象要求。而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也要求监视居住人能够遵守上述的规定,若有违反,情节严重的话,则可以予以逮捕。要是情节较轻的,可以对监视居住人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总结: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一、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凡具有下列八种情况之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出轨方离婚净身出户吗?
      出轨方离婚净身出户吗一、如果证明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很充分,可以在财产分割上适当多分,二、净身出户在现实中很少,法官的审判思维一般是利益均衡,不可能轻易让一方净身出户。首先,打官司就是......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自己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
      一,自己凌晨上班遇车祸不算工伤依据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出现交通事故,且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那么员工便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要认定清楚的......


·毒品犯罪既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一、毒品犯罪既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
      开发商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一)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交房赔偿违约金的标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购房者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1、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


·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怎么办?
      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怎么办?上班途中工伤没有证人应该列举其他的证据,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就可以了,即使没有证人证言都是可以认定成功的。我国有明文规定工......


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