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分公司才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二、分公司可否对外签订合同1、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一个组织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身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如果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内容超出了总公司赋予其的授权范围,那么同时也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不能清偿后的补充清偿责任。2、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承担形式如前所述,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后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具体为: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拥有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一旦分公司被要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应当首先以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进行偿付,当其实际经营管理的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而一旦总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总公司其他设立的分公司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上述的财产进行执行的时候,法律上规定对于被承包或租赁的分公司,对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分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了经营范围,故此不管是任何的分公司,在成立之后,都可以获得营业执照,此后,只要是在经营范围之内,是可以根据分公司管理者的意愿,与其他的用人签署合同。也即分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不需要提高请示总公司。
总结: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总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分公司才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公司法解释三注册资本有哪些
公司法解释三注册资本有哪些内容?公司注册资本从字面上来理解就是指一个公司需要运营经营的所需资金,换句话话来说公司的诸多股东愿意或者能以多少财产来承担公司的责任,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什么意思?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个建设项目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质量。一旦建筑工程质量发生问题,轻则破财,重则危及生命。那么到底......
·网贷不还需要判刑坐牢吗?
网贷不还需要判刑坐牢吗?通常借钱不还这样的事件属于民事纠纷,没有上升到刑事层面。但是如果借款人拒绝执行或是有能力不还,坚决要当老赖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追求借款人的刑事责任,过分严重的......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在我国的地位不言而喻,因为我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程序问题都在刑事诉讼法进行这规定。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诉讼法解释2017年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解释2017年的法......
·进口商标被抢注怎么办?
进口商标被抢注怎么办?应对抢注商标方法(一)对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可以提起异议。商标已经被抢注,但抢注者的申请尚未获得注册的公司而言,可以通过对抢注者申请提起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根据我国......
·一、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吗?
一、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吗??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刑诉法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方式不一。案......
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