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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的情况是什么?
   一、对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如果在被裁定驳回之后,被告人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还是不予支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将继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如果还是不予支持的,则起诉受理的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件。
   二、对于超出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如果被告人是在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应该继续审理,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理论依据是:
   1、法律的引导、规范和制裁作用。既然民诉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应当受到不利后果。
   2、诉讼效率要求。答辩期满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审查,继续审理,能够提高诉讼效率。
   3、公平原则。“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若允许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势必会影响到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周期。
   4、仍给予了异议人上诉的权利。在判决书中,审理法院对超期事实的查明、对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论证,若不符合客观事实或法律适用错误的,异议人上诉后,上级法院则会发回重审。
  此时在裁判文书中至少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在事实查明中,应当对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和审理法院具有管辖的事实进行查明,二是在说理部分,要对审理法院具有管辖的法律依据进行论述。
  在裁判文书中一并处理超期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兼顾了各方面利益,但仍有法律瑕疵,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处理形式只能是裁定,而在判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这样做只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罢了,所以,今后仍需最高院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提出后案件继续审理主要有两种情况,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的,还是没有得到支持,此时原审法院就会继续审理。除此之外的另一种情况,就是超过法定的期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目前也是按照前者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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