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案件中适用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案件中适用吗?不适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措施之下的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因为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加贴封条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的措施,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和救济。其本质上是一种公法行为。查封包括财产保全过程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丧失了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被查封的财产,债务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的,该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他字第8号复函明确指出,执行债务人擅自处分被查封的房产的行为无效。从另一方面来说,查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债权,承租人明知租赁物有可能被变卖,却仍然与出租人订立租赁合同,由此带来的风险只能由他自己承受。二、买卖不破租赁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是怎样的?破产企业的房屋建筑作为破产财产,必然要进行拍卖或变卖,所有权肯定会发生变化;以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属于破产财产,其权属同样会发生变化。在破产案件中,对于破产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在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在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一般应限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理由在于:(1)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将导致租赁债权的实现或清偿不仅优先于第一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第二顺序的破产企业结欠税款,而且优先于同为第三顺序的其他破产债权,甚至这一租赁债权将会得到完全实现或全额清偿,这有悖于破产法的基本制度和分配原则,亦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基本原则;(2)在许多破产案件中,特别是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案件中,将房屋建筑物结合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整体转让进行变现的情形较多。若适用该原则,那么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购买人可能会考虑自己购买的土地因附着有租赁关系,不利于自己的开发利用,由此影响破产财产的变现。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出售时,要注意的是,不动产的承租人对于不动产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承租人在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不动产出售之日起的十五天内表示购买的,此时由于买受人与承租人是同一人,所以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就不在适用。
  
  
  
总结: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案件中适用吗?不适用,在人民法院强制措施之下的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因为查封是指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将作为执行...#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近日来。广州推出了一个轰动全国的新政策,这就是租售同权。这是
      近日来。广州推出了一个轰动全国的新政策,这就是租售同权。这是,对于租户来说十分利好的事情。因此,很多在上海打拼的非本市户籍的人也在观望上海地区的租售同权政策。那么,上海租售同权新政......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
      新刑法规定了自首(典型自首)和以自首论(非典型自首)两种情形,由于二者在主动投案的表现形式上有重大差异,因而对二者构成的内在要求也不同。典型自首的成立只需犯罪行为人单方做出行为便可......


·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要求
      申请人的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国际申请中未指明发明人的,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应当在声明中指明发明人姓名;二、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


·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有哪些?
      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有哪些?为了土地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国家会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土地征收,因此国家不仅需要对被征收者进行合理的安置,还要求给予被征收者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那么被......


·国际仲裁法的具体做法是什么
      国际仲裁是您接触比较少的,很多人可能并没听过国际仲裁,实际上国际仲裁是处理国际纠纷和矛盾的一项很重要的手段和方式。为了便于国际仲裁工作的开展,也出台了国际仲裁法,让国际仲裁有了法律......


·企业工伤退休待遇和退休工资能同时享受吗
      企业工伤退休待遇和退休工资能同时享受吗工伤期间工资和误工费是可以同时享受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工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发放工资待遇,但因造成工伤事故,无法进行劳动工作......


一、买卖不破租赁执行案件中适用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