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依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的强制性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凡是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一旦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方可以循着“出售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根据过错程度要求出卖方承担”的思路,要求出卖方给予买受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而非原价退还买受人,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确认房屋价值并由出售房屋的农民按照比例承担过错责任。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总结:一、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江西赣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西赣州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了更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也为了完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的征地拆迁重建事业正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在征地重建过程中难免会给被征地者带来损失,故而各地......


·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怎么写 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
      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怎么写建筑工程劳务大清包施工合同是承包所有劳务合作而签订的一份合同,合同在签订的时候是有很多内容需要注意的,合同签订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利益,我们在......


·畏罪潜逃的意思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犯罪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可怕的,单人犯了错误是要改正的,一味的逃避永远也得不到解脱。现实的法治社会中有人还抱着一丝丝的侥幸心理,其实我国的法治和信息这么健全那还容得犯罪分子逃脱犯罪的......


·交通事故责任书多久出
      交通事故责任书多久出交通事故案件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时间也是不同的。具体分析如下: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


·车祸保险公司怎么赔偿伤者?
      出车祸了保险公司多久赔偿伤者交通事故理赔期限是指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这两种期限在保险条款中有如下几种表述: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被收购后公司高管会怎样
      看具体情况:其一、如果收购后,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或者需要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确需解聘高管的,高管会被解聘;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高管仍然在收购的公司中担任高管。《劳动合同法》第......


非本村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能否得到补偿?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