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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薪制劳动合同是如何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所依据在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年薪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该用劳动者的年工资除以12 个月,得到月工资数额,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计算相应的补偿金数额。相关知识: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是,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应将属于工资范畴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项收入包括在内。此类劳动合同的补偿在法律上的确实存在详细的记载,但是在生活中,此类情况的并不多见,大多是月薪起步,所以处理的特异性就决定事情的解决存在不少的不确定因素,但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自己需要积极的践行有关法律的条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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