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就价格欺诈来说,可能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我们在平常的生活过程中,其实也是经常被经营者价格欺诈的。说的简单一些,价格欺诈也就是在价格上面做文章,虽然从表面上看,消费者可能是占了便宜,但实际上还是经营者获利。往往就是在价格上给人一种自己获利的假象,从而进行实际消费。
  
  
总结: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1、虚假标价。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经济适用房价格怎么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一)价格结算方法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


·劳动法无故辞退赔偿2023
      劳动法无故辞退赔偿哪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不正当竞争是指什么内容?
      不正当竞争是指什么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为了抢夺优质的市场资源,往往会引起同行业激烈的竞争,不少企业为了自身利益,铤而走险,做出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危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云南大理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云南大理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任何关系着国泰民生的事情没有小事,尤其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例如,征地补偿这个事情便是全国各地的人们都在关注的问题了,云南省地处我国南部边......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怎么合法利用讨债公司讨债?
      怎么合法利用讨债公司讨债?生活中,不管债权人如何向债务人追债,债务人就是不还钱的情况有不少。一些没辙的债权人就会想找讨债公司帮忙讨债。不过,讨债公司的存在大多数是不合法的,那么债权......


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