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

  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
  
  一、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二、扩展资料
  
  诉讼费缴纳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案时,相关办案单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收取。办理结束后,对涉案金额进行相关的裁决。分配给我国的相关当事人,合法的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案件的受害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自身的实际涉案金额进行保护。
  
  
总结: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一、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一、离职证明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离职证明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一般情况下都是单位出具,然后去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盖章办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话......


·一、厦门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厦门工伤待遇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经确认为工伤的方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


·一、离婚时合理的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时合理的财产分配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


·精神病在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在什么情况不负刑事责任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


·派出所警察对打架怎么处理?
      警察对打架怎么处理?1、如果情节轻微的,可对双方进行批评教育。2、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对当事人予以治安处罚。3、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应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投保人没有签字可以解除合同吗?
      投保人没有签字可以解除合同吗?一、投保人未签字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


诉讼标的的诉讼费用怎样计算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