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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受益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遗嘱受益人的权利有哪些?
  
  该受益权可以依法放弃,遗嘱若无限制内容,该受益权可依法转让和继承。除此之外,受益人享有财产管理知情权、查帐权、不当行为撤销权、解任权等。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信托遗嘱,委托受托人在其死后由受托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遗嘱所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对遗嘱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但订立遗嘱时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遗嘱执行人和遗嘱受益人可以是一个人吗?
  
  在立法上应对遗嘱执行人应具备的法律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1、具有民法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以及《继承法》第22条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的立法精神,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即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满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必备条件),也具有这一资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丧失担任遗嘱执行人的资格。
  
  2、具有社会生活实际经验,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由于遗产的管理和分配事关遗嘱人遗愿的实现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对遗嘱执行人素质的要求比较高,除了要求遗嘱执行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外,法律上还应当明确要求遗嘱执行人应当具有社会生活经验和遗产管理能力,以确保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事项能够得到全面正确的执行。
  
  因此,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社会生活实际经验,能独立管理遗产并依照遗嘱全面完成遗产的分配等相关事项的人就都能够成为遗嘱执行人,因此继承人也是可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
  
  三、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根据遗嘱执行人本身的性质,结合司法实践,遗嘱执行人有下列职责:
  
  1、对自己产生存在方式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这是遗嘱执行人的首要任务和职责。执行的遗嘱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通知继承关系当事人;办理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等手续,这是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
  
  3、确认、清理、保管遗嘱人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思划定遗产范围、偿还债务、追偿债权等各种财产权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从遗产中支出。
  
  4、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相关当事人,宣布遗嘱,就遗产情况作书面报告说明。
  
  5、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在分割财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6、有针对各种妨害继承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接受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自己执行行为审查的义务。遗嘱执行人对其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上面所产的,遗嘱是属于当事人在生前用文书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自己的财产,对于财产的分割一般确定了受益人,那么这个受益人就可以更好的管理好这份遗产,同时享有很大的权利,就是为了让这份遗产可以不受到他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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