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讲,此时单位一般都会与其约定一个试用期,当然并不是说必须要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之间也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当然,现实中,某些情况下也是不得约定试用期的,那么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有多少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2、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
  (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我国法律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要约定试用期,因此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之后也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而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则是不得约定试用期,各位劳动者可以注意一下。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是属于单位的员工,因此单位需要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总结:对于新入职的劳动者来讲,此时单位一般都会与其约定一个试用期,当然并不是说必须要约定试用期,当事人之间也是可以不约定试用期的。当然,现实中,某...#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刑九修正案集资诈骗方面的修改是什么?
      非法集资犯罪是常见的金融犯罪,对社会和家庭的危害很大,一般来说,在非法集资犯罪中,都有集资诈骗的影子。我国刑法中是有集资诈骗这个罪名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刑法经历了多次修订,最新......


·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遗嘱必须写明哪些内容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分别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


·一、遗嘱代书费用一般是多少钱?
      一、遗嘱代书费用一般是多少钱?遗嘱代书费用一般在两千元左右,如果是房产建议不立遗嘱,直接过户更省心还省费用。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公司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有啥风险?
      公司法人不是实际控制人有啥风险法人不一定要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大股东、小股东,也可以是股东聘请的经理,法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的授权,行使公司的权利,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出了......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抚养费包含哪些内容
      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除了要对共同财产和债务作出处理外,同时还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此时一方实际获得了子女抚养权的,那另一方就需要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抚养费数额如何确......


哪些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