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传播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了,由刑法可知:
  
  
  1、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1)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2)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3)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非法侵权公民信息犯罪的构成是什么?
  
  
  1、犯罪主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之一。研究犯罪客体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和量刑。
  
  
  在网上传播虚假消息无疑是会污染互联网的环境的,故此任何人在发现虚假消息的存在时,都是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此时网络管理者有义务协助调查虚假传播信息的案件。一旦找到了传播者,此时一旦会以诽谤罪来对侵权者进行量刑。
  
  
  
  
总结:一、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假消息若是被大量传播就会被认定为是犯罪了,由刑法可知:1、编造...#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有哪些?
      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在对劳动纠纷进行处理时,首先应确认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事实上,有许多企业并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


·可以先办离婚手续再协商抚养权吗?
      可以先办离婚手续再协商抚养权吗?一、可以先办离婚手续再协商抚养权吗?可以先办离婚手续再协商抚养权是可以的,在离婚协议书之中注明孩子暂时由女方或者男方抚养,离婚手续办理后再协商确定......


·公司辞退员工要出证明吗?
      公司辞退员工要出证明吗?要出证明,具体格式如下:员工辞退证明书——(员工姓名)先生/女士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被我公司辞退,特此证明。____有限责任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二、新劳动法辞退......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有什么特点
      民间借贷有什么特点?(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


·抵押物是否可以约定清偿顺序
      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


·孩子上户口需要带什么手续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


在网络上传播假消息的入罪标准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