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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行政裁定书如何书写?

  
  一、移送管辖行政裁定书如何书写?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及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异议成立的,写: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异议不成立的,写: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二、移送管辖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移送管辖后,应当认真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移送管辖,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当法院审理了案件时发现并不具备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后,是需要与上级法院提出移交案件的申请,当上级法院审核并批准后则可以办理案件移交,那么接受移交案件的法院也是不得随意地拒绝,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做出的决定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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