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伤休养期间待遇是怎样的?

  工伤休养期间待遇是怎样的?
  
  
  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现行劳保医疗及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公费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二、职工工伤期内工资怎么算
  
  
  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过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伤残等级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承担费用。
  
  
  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的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受工伤后,可以根据指定的意愿报销相关的费用。但是在工伤期间,不会发放工资给受伤员工,一般是将一定的津贴补贴发给员工。
  
  
  综上所述,员工的工伤修养期间的各种费用,只要是医院出具了证明的,都是可以报销的,包括住院费治疗费营养费等等费用,且在修养期间的工资是不变的,公司还是需要按照原工资水平支付给员工,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或报销费用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总结:工伤休养期间待遇是怎样的?1、工伤职工到指定医院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


·关于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分析
      共有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拥有,如果一方出现死亡的情况,就会出现共有房产继承的问题,那么共有房产如何继承呢?共有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1、依据第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马走人。而且,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


·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原始取得吗?
      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原始取得吗?一、拆迁补偿房屋属于原始取得吗?不属于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财产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


·合同违约责任最高赔偿是多少
      合同违约责任最高赔偿是多少?合同违约责任最高赔偿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赔偿的,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


·内蒙古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
      内蒙古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工伤休养期间待遇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