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
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
一、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
可以申请;
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保全分为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做财产保全的时候,一般只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如起诉材料中的诉讼请求,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超标的只能通过常理进行大概的判断。对于申请人所申请保全的财产明显超过诉请标的的,法院一般不会同意超标的部分的保全,但是如果法院无法判断是否超标的,就有可能应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这就有可能导致超标的保全(这不能说法院有过错)。对于超标的保全,实务中一般是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提出超标的保全的异议并申请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或者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解除全部的保全)。其实,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对于超标的保全不需要被申请人的异议或者申请即有权解除超标的部分的保全。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超标的保全属于保全错误,法院应当主动或者应被申请人(一般是被告)的申请或者所提异议来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
此外,根据该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还有:
1、其他保全错误的情形。比如所保全的财产非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这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法院应当准许。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既然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驳回,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继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了。当然,如果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被部分驳回,部分获得了支持,那么,解除保全的范围也就应当是被驳回的部分。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实务中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比如,最常见的是申请人已经撤诉,但是出于种种原因却没有申请解封,在此情形,法院就应当主动解除查封,以免给被申请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二、诉讼保全的方式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讼保全的提出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保全是可以很好的对财产进行保护,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超标的部份如果要采取其它措施的话,如果当事人对财产的保全有什么异议的话那么就一定要提出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一、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可以申请;根据保全的对象不同,保全分为查封、扣押、冻结。法院在做财产保全的时候,一...#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汽车购销合同成立后能否对抗第三人
汽车购销合同成立后能否对抗第三人一、什么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
·新公司法人变更大概需要多久
新公司法人变更大概需要多久创办公司或者是公司改制,变更经营模式等,同时都必须要对公司的法人进行变更。公司法人变更办理是在我国的工商局办理的,公司法人的变更在前期需要准备的东西是比较......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
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一、新《公司法》认缴最晚缴足时间是否有规定?没有最后的期限。但是不应该违反现实的逻辑;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期限。例如:两股东约定出资期限为10......
·两岁孩子抚养权归谁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一、孩子不满两岁抚养权归谁父母离异,客观上会造成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后果,由夫妻一方照顾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担抚养费成为大部分离异家庭的选择。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安排,应当从......
·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吗?
承包土地使用权顾名思义就是,农民承包集体或者国家的土地进行使用,用于耕地或者其他生产活动,这种承包土地使用权在农村十分常见,而且承包的土地使用权都是一辈一辈的沿袭下来的,父辈承包后......
·不离婚答辩状范文怎么写
一、不离婚答辩状范文怎么写?不离婚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社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保全能申请超标的查封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