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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阶段

  起诉阶段
  
  离婚案件需要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发起起诉,起诉方即为原告,被诉方当事人即为被告,诉讼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离婚案件是夫妻双方的个人决定,显然属于民事案件,也就是说离婚案件的办理须遵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所提及的四个条件:
  
  1、起诉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个人;
  
  2、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具体事实、理由以支撑自身的诉讼请求;
  
  4、向所处管辖区域内的人民法院上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方必须向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相同,则向经常居住地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人民法院起诉。
  
  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即可被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离婚程序中,原告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诉状和相应副本。诉状须包含以下几点信息:
  
  1、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现工作地及当前生活住址;
  
  2、能够用以阐述诉讼请求的具体的事实和明确的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须提供证人的姓名和当前住址。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起诉阶段结束,审查阶段开始。
  
  二、审理阶段
  
  审理阶段可细分为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离婚诉讼上交到人民法院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7日内予以立案,并在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人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同时,审判人员审查诉讼材料,收集证据;人民法院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在开庭前,首先应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和好或离婚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协议记录存卷,不予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须提供调解书,上应有审判人员和书记员须署名,并盖有人民法院印章,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调解失败后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人民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书记员点数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当庭宣布案件缘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需要回避;随后,开庭调查,双方根据提供的证人证词、证据等进行法庭辩论,阐述自身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阶段
  
  法官根据庭审情况,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调解,仍然调解失败后,即进行公开宣判。若案件审理结果当庭宣判,那么判决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当事人手中;若案件审理结果需要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就应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手中。不满意,可向上一级法院继续提起上诉。
  
  以上即为二次起诉离婚程序所需要的所有手续和上诉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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