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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没有监护人的危害有哪些?

  
  儿童自保能力弱,而法律切实规定儿童需要监护人。那么,儿童没有监护人的危害有哪些?轻的来说,没有监护人,这些孩子没有生存能力,自身生活成为问题;严重的话,没有接受应有的教育,还会扰乱社会秩序,成为社会的危害。下面律图将为您做出详细的分析。
  
  一、监护人有哪些义务
  
  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二、不履行监护义务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在儿童的成长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责任不仅是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还要保证他们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对他们的成长进行引导。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儿童的心理安全以及生理安全。所以,儿童没有监护人,势必会造成不小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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