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有听说过征地和房屋拆迁,我们国家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规定的。对于补偿我们国家做出的说明是非常完善的,是需要各地区的政府来进行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往往是按照当地的经济条件物价等综合进行制定。南京市六合区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一般都是货币补偿或者是房产补偿。那么南京市六合区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和《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产、发改、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长芦街道、葛塘街道、卸甲甸街道、山潘街道、西厂门街道行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六合经济开发区、雄州镇、龙袍镇、玉带镇、东沟镇、瓜埠镇、横梁镇、新集镇、程桥镇、马鞍镇、马集镇、竹镇镇、八百桥镇、冶山镇、新篁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区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区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我们可以看出南京市政府规定的补偿政策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房产补偿,这两种都是我们可以进行选择的。我们一般都是会选择房产的补偿方式,对于房产补偿当地也是有规定所以说对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当地政府制定的是非常的合理的。
  
  
  
总结: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大家肯定都有听说过征地和房屋拆迁,我们国家对于征地和房屋拆迁是有补偿的规定的。对于补偿我们国家做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行政处罚超过6个月还追究吗
      追究,超过2年才不追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行政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的,还会追究法律责任的。《行政处罚法》规定......


·拾到物为遗失拒不归还遗失物会怎么样?
      拾到物为遗失拒不归还遗失物会怎么样?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丢失物品的经历。这些丢失的物品即遗失物。遗失物与无主物是不同的,公民在拾到遗失物之后应归还主人,有些人在拾到遗失物之后......


·在司法实践中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案件在诸多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劳动纠纷的案件时,需要参照确定劳动关......


·未成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因此这其中就有可能包括未成年人。在定罪的时候,需要充分认定寻衅滋事罪的构成条件,那么未成年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


·国家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
      国家如何对专利权进行保护?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


·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具体有哪些
      随着新房房价的节节攀升,二手房逐渐受到了人们的追捧,因此,市场上买二手房的人也越来越多,那么作为二手房的卖家,你知道你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吗?下面,我们做了相关的整理,希望对你有所帮......


南京市六合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