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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的时效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于任何违反法律违反规定的行为都是有处罚的,行政处罚就是我们国家规定的处罚条件之一。对于行政处罚我们需要了解的其实是有很多,行政处罚方面是有立案时效的,一般都是在处罚的的审理阶段才会出现,那么行政处罚立案的时效是什么?
  
  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处罚法没有具体规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部门有些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有的地方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行政机关。
  
  第二,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第三,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对于行政处罚立案的时效问题是可以从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中看出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进行了解的是行政处罚往往都是对于所有的违反法律违反规定的处罚之一,一般都是处罚罚金或者拘役等,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还是我们需要进行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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