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一、工伤待遇与侵权误工费可以同时拥有吗?

  一、工伤待遇与侵权误工费可以同时拥有吗?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同时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当工伤待遇与民事侵权产生竞合时,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的误工费,因此职工在已经获赔误工费的情况下,仍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二、误工费包括哪些项目?1、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2、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3、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4、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三、能够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材料有哪些?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待遇和误工费都是针对于受害者所要赔偿的,但是如果想要同时拥有那么就要看自己是否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此类的赔偿工伤保险的条例是特别严格的,所以,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报案理,只要规定在工伤范围的时间之内就可以得到该有的赔偿。
  
  
  
总结:一、工伤待遇与侵权误工费可以同时拥有吗?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同时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内容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涉及到税收,而良好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同时,我国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


·员工借调合同模板是怎样的
      员工借调合同模板是怎样的各公司在社会生活当中能够立足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现在公司经营的时候合作肯定是少不了的。合作共赢也是各企业经营的一个最终目标。因此有些情况下,公司和......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多久判刑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多久判刑立案侦查之后差不多在三个月。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


·申请国家赔偿可以口头吗?
      近年来,由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遵守规范的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故而公民受到国家侵害的现象已经不足为奇,此时,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会向当地有权机关提起希望得到国家赔偿的......


·质量保函、维修保函的法律效力
      质量保函(QualityGuarantee),也称为“质保函”、“维修保函”,是指应供货方或承建人申请,向买方或业主保证,如货物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约更换或修理时,按买......


·夫妻离婚房子给孩子要怎么约定
      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体,所以有一些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房产的争夺过程当中,可能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都会决定把房子留给孩子。不过像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千万不能只用口头的方式来进行约束......


一、工伤待遇与侵权误工费可以同时拥有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