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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无罪辩护

  
  合同诈骗罪如何无罪辩护?
  
  
  1、主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的指控中,从哪些关键点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关于逃避债务而‘逃匿’的情形”
  
  
  (3)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其后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4)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诈骗罪?
  
  
  (5)为应付追款,开具空头支票搪塞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或票据诈骗罪?
  
  
  (6)客观上存在以合同的方式套取资金等行为,但提供了相应担保的,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7)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应着重审查未履行的原因,对于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
  
  
  (8)对于履行困难或不能履行的,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真实的履行行为、是否积极创造履行能力、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态度、是否存在携款潜逃、挥霍财产等行为,从而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一)从客观行为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一方的实际投入已超出或与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相当的,应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行为人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行为,但该行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且行为人亦未对取得的款项进行挥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3、因果关系层面的无罪判例裁判要旨及辩点
  
  
  行为人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但相对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其处分财产等行为系因自愿或其他原因,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多重买卖”“一房二卖”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点
  
  
  (一)行为人虽然存在签订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但签订合同时,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且具有实际履行行为,应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外观上的“双重买卖”,实际其中一笔是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不存在双重买卖事实,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5、主客观均不符合构成要件的无罪
  
  
  6、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
  
  
  在不清楚当前合同诈骗的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到底应该怎样做无罪辩护也根本就没有办法准确的去分析,只能是从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还有司法部门所取得的证据的这几个方面进行辩护。问题是,很多时候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想要做无罪辩护,律师就一定会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所能做的不是替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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