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实践中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请情况
在我国的司法机关实践中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通常请情况下是指国家的机关人员。通常情况下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犯错,例如收受贿赂后,如果收受的贿赂金额比较大的情况下是可以造成刑事犯罪的。但如收受贿赂的不是国家机关人员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国内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俗的说是解释,在本解释内的第十一条规定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挪用资金罪名的,都可以定罪成定罪量刑的使用标准。
在以往的实践中,因为各地掌握的标准不一,关于能否参照相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应该定予相关的标准定罪刑。所以解释明确这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的是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有关的定量刑金额的多少,按照标准的倍数执行。这里所指的倍数比例关系,通常情况指的是双倍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个别的是五倍关系。由此得知,从量刑的角度上说。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犯了受贿赂罪名的是会按照对应的金额按五倍来执行的。
而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超过或者已达标准的情况下,或者有其他比较严重的情节就能够追究其有次行为的法律责任。换句话来说可以理解成如果贪污受贿的金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较严重的情节,对他人造成了重大影响的就会对该行为的人呈上一定的处罚。而根据规定,受贿赂的较大标准是三万元到二十万不等。如果贪污的金额在一万以上未满三万但存在拒绝将贪污回来的金额上报出来,并且不配合有关部门的追缴工作,导致没有将全部贪污贿赂所得金额交出的;以及曾经有因为故意犯罪被追究了责任又受过刑事责任追究的;并且对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产生其他严重的后果的。都是能够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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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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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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